(2010)杭西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余惠民、王秀英与林秀军、黄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惠民,王秀英,林秀军,黄玲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28号原告:余惠民。原告:王秀英。委托代理人:童晓明。被告:林秀军。被告:黄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惠民、王秀英诉被告林秀军、黄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惠民、王秀英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惠民、王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惠民、王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余惠民、王秀英承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