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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余惠民、王秀英与林秀军、黄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惠民,王秀英,林秀军,黄玲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28号原告:余惠民。原告:王秀英。委托代理人:童晓明。被告:林秀军。被告:黄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惠民、王秀英诉被告林秀军、黄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惠民、王秀英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惠民、王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惠民、王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余惠民、王秀英承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