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小龙与傅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龙,傅旭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6号原告方小龙,经商,暨市浣东街道斗门村206号。被告傅旭明,经商,乌市大陈镇杜门村8组,现住义乌市苏溪镇为民路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小龙诉被告傅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小龙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小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