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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包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包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苍龙民初字第476号原告:王某。被告:包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包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9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包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培养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确实不合,为了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一直以来没有确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而且被告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每次争吵都对原告拳脚相加,致使原告苦不堪言,给原告造成极大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也影响到女儿的健康成长。综上,原、被告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有确立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包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抚养费双方负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二、结婚证书,证明原、被告婚姻状况;三、出生医学证明,以证实子女出生情况。被告包某甲未作答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对于证据一、二、三均符合有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要件,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的本案关于原、被告结婚时间、子女出生情况等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形成的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结婚多年,且生育了子女,婚后应有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140006651。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潘直沈代理审判员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时彦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合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