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瓯商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皮鞋厂与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皮鞋厂,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026号原告:温州市××皮鞋厂。住所地:温州市××××号。负责人:朱××。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南××工业区××号(五楼)。法定代表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皮鞋厂与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皮鞋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3元,依法减交1423元,由原告温州市××皮鞋厂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任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