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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405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4-10

案件名称

万恒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万恒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405刑初4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恒新,别名万海廷,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于枣庄市台儿庄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台检一部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恒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海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恒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6日23时40分,被告人万恒新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枣庄市台儿庄区康泰路中段时,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万恒新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3.5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恒新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予以判处;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万恒新对公诉机关被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恒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万恒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恒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全国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