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韩某与朱某某、杭州××箱包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朱某某,杭州××箱包皮××有限公司,杭州××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201号原告韩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杭州××箱包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西××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杭州××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农场××河东侧。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朱某某、杭州××箱包皮××有限公司、杭州××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56.25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某某、杭州××箱包皮××有限公司、杭州××轴承有限公司限额在56.25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富建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