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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述诉被告陕西省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述,陕西省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260号 原告陈述,男。 委托代理人郑永鑫,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北团结街1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述诉被告陕西省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述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575元,下余575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