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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美爱与高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美爱,高彩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号原告:郭美爱,现住苍南县龙港镇新华大楼4-401室。被告:高彩凤,现住苍南县龙港镇新渡街3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美爱与被告高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美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郭美爱负担。审判员  杨绍宁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前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