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美爱与高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美爱,高彩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号原告:郭美爱,现住苍南县龙港镇新华大楼4-401室。被告:高彩凤,现住苍南县龙港镇新渡街3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美爱与被告高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美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郭美爱负担。审判员 杨绍宁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前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