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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之昂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玉林,西安市碑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之昂,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之昂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段 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铁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