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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仑商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与中国建筑××工××工××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中国建筑××工××工××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2189号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宁:××市××城××号。诉讼代表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中国建筑××工××工××司。××××号。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工××工××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中国建筑××工××工××司属于工商登记在册企业。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