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与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106号原告楼×。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沈××所有的新安江街道新电路2幢302室房屋,查封价值人民币1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沈××所有的新安江街道新电路2幢302室房屋,查封价值人民币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