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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82、8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鑫海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鑫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8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陈鑫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鹏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成彭寿。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4027、4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琼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