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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4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中电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中电线缆有限公司;赵百林;侯丽娜;河南益宏嘉业置业有限公司;牛国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民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八层。法定代表人:郭建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增,男,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电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普县侯口乡东曹庄村。法定代表人:巨少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百林,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侯丽娜,女,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付战,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审被告:河南益宏嘉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惠泽园小区77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宏,董事长。原审第三人:牛国现,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上诉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电线缆有限公司、赵百林、侯丽娜及原审被告河南益宏嘉业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牛国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041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协议,上诉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63元,根据法律规定减半收取2631.5元,由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谢小丽审判员  彭 莉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于帆书记员尚亚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