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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深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深商初字第6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准确送达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  佳  强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