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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剑光与胡利军、郑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光,胡利军,郑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791号原告:陈剑光,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国能,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附海镇城管办职工,住慈溪市。被告:胡利军,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郑波,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光诉被告胡利军、郑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剑光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光撤回对被告郑波的起诉。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杨松伟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