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剑光与胡利军、郑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光,胡利军,郑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791号原告:陈剑光,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国能,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附海镇城管办职工,住慈溪市。被告:胡利军,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郑波,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光诉被告胡利军、郑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剑光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光撤回对被告郑波的起诉。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杨松伟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