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吉0183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赵甲志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赵甲志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83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甲志,男,1970年12月3日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德惠市,现住同上。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一部刑诉[2019]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甲志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甲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赵甲志为清理病虫害林木,在明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人所有的位于德惠市同太乡双山村十社屯东15林班77小班林带杨树96株,立木蓄积19.8254立方米,且林带内有陈旧伐根222个,立木蓄积25.9924立方米;砍伐双山村十社屯西15林班210小班林带杨树86株,立木蓄积23.9603立方米,林带内有陈旧伐根281个(此次采伐时该林地系非规划林地),立木蓄积63.5594立方米。15林班77小班、15林班220小班两处新伐根为同期所伐,林木伐倒后被运到赵甲志家院内,全部用于烧柴。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赵甲志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甲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赵甲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赵甲志为清理病虫害林木,在明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人所有的位于德惠市同太乡双山村十社屯东15林班77小班林带杨树96株,立木蓄积19.8254立方米;砍伐双山村十社屯西15林班210小班林带杨树86株,立木蓄积23.9603立方米。15林班77小班、15林班220小班两处新伐根为同期所伐,共计立木蓄积43.7657立方米。林木伐倒后被运到赵甲志家院内,全部用于烧柴。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赵甲志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森林资源档案、现场照片,土地承包合同,证人刘某、姜某的证言,被告人赵甲志的供述与辩解,德惠市林业局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外业检尺统计表,扣押笔录等。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甲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滥伐林木罪】、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甲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对由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魁亮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