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433号原告吕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惠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