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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栖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栖霞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与林建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林建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栖商初字第250号原告栖霞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迎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585620-4。法定代表人吕永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菊芹。被告林建军。原告栖霞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军车辆营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菊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建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间终止挂靠经营关系协议有效,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庭提供如下证据:1、《营运货车经营合同书》一份;2、《终止挂靠经营关系协议书》一份。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营运货车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被告)将车号为鲁F×××××的货车挂靠于甲方(原告)从事货物运输经营。2007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终止挂靠经营关系协议书》,协议约定,1、甲乙(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31日起营运货车经营合同终止,双方不存在挂靠经营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终止。2、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其费用自理。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致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终止挂靠经营关系协议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原告要求确认其协议的效力并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被告间签订的终止挂靠经营关系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海林审判员  李兆学审判员  孙玉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纯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