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青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季某与刘志钧、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季某;刘志钧;陈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青商初字第42号原告:季某,男,身份证号码3325221978********,1978年12月20日出生,经商,住青田县鹤城镇高湖镇桐川村64号。被告:刘志钧,男,身份证号码33252219720********,1972年3月5日出生,经商,住青田县鹤城镇鹤城中路**。被告:陈小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鹤城镇北岸村**。原告季某诉被告刘志钧、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朝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圣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