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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美相与贾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龚美相;贾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44号原告龚美相,街道黎明村4组。被告贾荣明,街道童店村2区37幢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美相诉被告贾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美相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美相以被告已归还了部分借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美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