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00-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骆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某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某某经营的位于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3-17650A号商位,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