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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民初99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6-01

案件名称

郑社平与赵平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社平;赵平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9001民初9994号原告:郑社平,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赵平信,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郑社平与被告赵平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社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平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社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平信偿还其借款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8日被告赵平信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赵平信催要,但其至今未付。被告赵平信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8日,被告赵平信向原告郑社平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郑社平现金壹拾万元整(月利息壹仟伍佰元半年取利息)赵平信2016.9.28”。该借款被告赵平信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2016年9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其当庭陈述为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10万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平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社平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赵平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