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仑商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武义县奇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三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奇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三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2256号原告:武义县奇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307232001212)。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凤凰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树新,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宁波三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4568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南村八柱桥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慈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奇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三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县奇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义县奇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宁波三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奇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15元,减半收取2757.50元,由原告武义县奇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2256号原告:武义县奇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307232001212)。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凤凰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树新,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光溪村。被告:宁波三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4568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南村八柱桥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慈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奇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三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县奇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义县奇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奇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15元,减半收取2757.50元,由原告武义县奇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