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陕0881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刘金虎就刘小平与刘张军、乔晓东、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刘金虎;刘小平;乔晓东;刘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881执异10号异议人(案外人):刘金虎,男。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被执行人:乔晓东,男。被执行人:刘利军,男。在本院执行刘小平申请执行刘张军、乔晓东、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刘金虎对(2014)神执字第01856号执行裁定书及(2018)陕0881执恢1087号之一裁定书中裁定查封并评估、拍卖登记在刘利军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大唐不夜城东路曲江公馆二期(预售证号:2***3,合同号Y***2,房号21-10501号)房屋一套及其装修附着物的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金虎称,神木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刘小平申请执行刘张军、乔晓东、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1856号执行裁定书及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2018)陕0881执恢1087号之一裁定书,裁定查封、评估、拍卖登记在刘利军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大唐不夜城东路曲江公馆二期(预售证号:2***3,合同号Y***2,房号21-10501号)房屋一套及其装修附着物。刘金虎称其已于刘利军于2103年达成以房屋抵偿借款100万元协议,且签订了书面的《一方抵债协议》。签订协议后,刘金虎便实际占有了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亦按期缴纳房屋的物业、水、电等费用。因房屋有按揭贷款,故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综上,异议人认为其系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法院的查封、评估、拍卖行为侵害了其的合法利益,故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措施。异议人刘金虎向本院提交(2014)神执字第01856号执行裁定书、(2018)陕0881执恢1087号之一裁定书及房屋抵债协议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上述房屋由其所有,法院查封、评估、拍卖上述房屋错误。本院查明,木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刘小平申请执行刘张军、乔晓东、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1856号执行裁定书及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2018)陕0881执恢1087号之一裁定书,裁定查封、评估、拍卖登记在刘利军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大唐不夜城东路曲江公馆二期(预售证号:2***3,合同号Y***2,房号21-10501号)房屋一套及其装修附着物。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本案中,案涉房屋登记在刘利军名下,应当认定其为房屋的权利人。异议人刘金虎主张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具有公示、公信力的房屋登记权属状况,故其请求排除执行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金虎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文支审判员 乔 俐审判员 王改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鸿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