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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伟与楼之强、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伟,楼之强,陈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1号原告龚伟,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552号。委托代理人吴曦,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超,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之强,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村13组。被告陈颖,街道童店村1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伟诉被告楼之强、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伟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原告龚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