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伟与楼之强、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伟,楼之强,陈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1号原告龚伟,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552号。委托代理人吴曦,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超,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之强,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村13组。被告陈颖,街道童店村1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伟诉被告楼之强、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伟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原告龚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