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64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安××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深圳市安××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安××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王某某提供并经深圳市安××有限公司确认的《梅垅镇二期低压付款明细》表明,金地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2日、2007年9月13日向深圳市安××有限公司各支付预付款、货到工地款各94988.2元、664917.4元,共计759905.6元。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安××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王某某与深圳市安××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业务员聘用合同书》第六条明确约定,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该《业务员聘用合同书》由深圳市安××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深圳市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落款时间。王某某提供的《﹤业务员聘用合同书﹥的补充协议》”系对《业务员聘用合同书》重要条款之变更,但仅有加盖公司印章,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也无落款时间,该补充协议未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进行变更,存在重大瑕疵,一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王某某以该补充协议有效为由上诉主张按17%提取业务费及对一审予以改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提供并经深圳市安××有限公司确认的《梅垅镇二期低压付款明细》表明,金地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2日、2007年9月13日向深圳市安××有限公司各支付预付款、货到工地款各94988.2元、664917.4元,共计759905.6元。上述款项的支付均系2007年,其相应提取的业务费、应酬费应计入2007年的工资。王某某上诉主张2008年2月后的工资应计入该费用,并据此主张对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予以改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提供的《梅垅镇二期低压付款明细》表明,金地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深圳市安××有限公司支付了759905.6元。根据王某某与深圳市安××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员聘用合同书》,深圳市安××有限公司应根据已收货款支付王某某2%业务费,金额为51110.47元。一审庭审时,王某某自认除正常工资外,已领取11万元,该数额已高于深圳市安××有限公司应支付之业务费,一审对王某某主张的工资销售提成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王某某上诉主张予以改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上诉主张深圳市安××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无故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王某某上诉主张深圳市安××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上诉主张深圳市安××有限公司支付工商信息查询费用、邮寄费无相关证据证明,一审不予支持也是正确的,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