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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郑立阳与陈金富、张坤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阳,陈金富,张坤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11号原告:郑立阳。委托代理人:黄庆红、张宏。被告:陈金富。被告:张坤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立阳与被告陈金富、张坤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立阳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立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立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