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孙文惠与张永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惠,张永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孙文惠,无业。被告张永纪。系西安市雁塔区振华工艺品加工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惠与被告张永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惠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周晓锦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穆思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