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丽商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慧芬与李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秋芳,林慧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芳,汉族,住丽水市同乐小区*幢***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慧芬,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水阁街道张村**号。上诉人李秋芳与被上诉人林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李秋芳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09)丽莲商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卫芬审 判 员 唐弋飞审 判 员 黄力芝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杰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