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开良与张百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开良,张百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214号原告叶开良,娥街道贺盘村贺盘社058号。身份代码:330622197707175218。委托代理人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百煊,梨州街道三溪村若岙。身份代码:330219196605247431。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开良与被告张百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开良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百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开良撤回对被告张百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林 灿审判员 韩 岳 根审判员 阮XX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宣 文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