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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3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3-24

案件名称

施艳华、姜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施艳华;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云23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施艳华,女,1990年2月2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双柏县,现住云南省双柏县。被执行人:姜娜,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双柏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施艳华与被执行人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7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双柏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志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和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