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云23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3-24
案件名称
施艳华、姜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施艳华;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云23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施艳华,女,1990年2月2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双柏县,现住云南省双柏县。被执行人:姜娜,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双柏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施艳华与被执行人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7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双柏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志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和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