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梁某、梁某因被申请人蒋某某欠申请人梁某借款1000000与蒋某某、梁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某,蒋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金保字第1号申请人梁某。被申请人蒋某某。被申请人梁某某。申请人梁某因被申请人蒋某某欠申请人梁某借款1000000万元,被申请人梁某某为担保人。申请人梁某认为被申请人蒋某某、梁某某有逃避偿付借款的可能,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某某所有的位于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海湾浪琴39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的15.2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某某所有的位于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海湾浪琴39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的15.2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冻结,不得转移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正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