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范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范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上诉人范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某又于2010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范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