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桂0205执235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王柳珍、周英、李茂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柳珍;周英;李茂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5执235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柳珍,女,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李茂勍,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周英,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 本院立案执行王柳珍申请执行李茂勍、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205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茂勍、周英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茂勍、周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柳珍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如被执行人不依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执行申请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205执23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陈益州 审判员 刘 胜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