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尹浩南与吴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浩南,吴跃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45号原告:尹浩南,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哈拉苏镇道南村二街29号。委托代理人:王合,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城关镇县府南街。被告:吴跃明,市江东街道青口村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浩南与被告吴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浩南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文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