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763号原告韩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荆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