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金生与浙江德清大禹制服标志有限公司、姚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生,浙江德清大禹制服标志有限公司,姚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70号原告陈金生,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秋山村淘萝埭10号。委托代理人管建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德清大禹制服标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1088号(注册号330521000012593)。法定代表人杨华荣,董事长。被告姚玉珍,196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秋山虎山村丁墓65号。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世杰,194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县联运公司集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生与被告浙江德清大禹制服标志有限公司、被告姚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生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玉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生要求撤回对被告姚玉珍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生撤回对被告姚玉珍的起诉。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筱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