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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玉英、殷美堂与杨爱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英,殷美堂,杨爱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26号原告许玉英,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北门42组。原告殷美堂,女,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高山岭村边家村自然村1号。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智荣,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爱美,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川步村钦家祥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英、殷美堂诉被告杨爱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玉英、殷美堂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爱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玉英、殷美堂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英、殷美堂撤回对被告杨爱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玉英、殷美堂共同承担。审判员  马正乾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