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黑0205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4-15
案件名称
傅涛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傅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05民初647号原告:傅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491号原告傅涛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傅涛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傅涛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实际收取25.00元,由傅涛负担。审判员 郭来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栾曲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