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卫国与李爱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国,李爱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周卫国,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前塘洋中路108号。(身份证:331021198212070218)被告李爱菊,农民,住玉环县坎门街道后沙街196号。(身份证:××8)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国与被告李爱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卫国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