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7执49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张名弓、佛山市三水区宏新五金厂(普通合伙)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名弓;佛山市三水区宏新五金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607执494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名弓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宏新五金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473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宏新五金厂已履行完毕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