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庐行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钱惠琴与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钱惠琴;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庐行初字第0010号原告:钱惠琴,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281号。负责人:王本亮,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红梅,庐江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委托代理人:许永红,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民警。原告钱惠琴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拒绝办理常住人口登记一案,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惠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惠琴负担。审 判 长 朱 磊审 判 员 汪幸生人民陪审员 张延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正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