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585民初567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1-22
案件名称
5673苏州太安盛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付文章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太安盛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付文章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5673号 原告:苏州太安盛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36号圣德大厦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0284400R。 法定代表人:徐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旻,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文章,男,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燕,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太安盛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文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石文灿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太安盛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月 人民陪审员 许琳 人民陪审员 陈频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左传超 书记员 廖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