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新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捕前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捕前无业。2008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4日被逮捕,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刑诉字(20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石家庄市学府路奥翔网吧内,趁受害人刘某某睡觉之际,将刘某某的黑色外套拿走,外套内有现金870元,摩托罗拉高仿手机一部。被告人黄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认为其行为确实构成盗窃罪,但辩解其当时是从地上捡起的被害人的衣服,因为寒冷就穿在身上,之后,发现衣兜内有钱和手机,是见财起意。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石家庄市学府路奥翔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睡觉之际,将刘某某的黑色外套拿走,衣兜内有现金870元,摩托罗拉(山寨机)A1211型手机一部。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432元,被盗衣服经鉴定价值80元,均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被盗现金870元已被被告人黄某某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盗窃过程的监控光盘,被盗手机、衣服以及被告人黄某某指认作案地点的照片,搜查笔录,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石价刑结字【2009】第126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本院(2009)新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依法确认其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次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本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故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部分挥霍被盗财物,不能退赃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因犯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中文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恒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