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胡××、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胡××,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791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胡××。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胡××、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杨松伟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