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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司与浙江××玻璃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玻璃有限公司,上××××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白塔山。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司,×区市××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上诉人浙江××玻璃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8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合同履行地在绍兴市越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及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均在绍兴县陶堰镇。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