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25号原告:嘉兴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工业园区××镇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碶××路××国××商务××楼××房。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应由甲方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合同实为商业发票,无法认定双方是承揽关系;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宁波市北仑区,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管辖。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瑞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