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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任春春与沈仁仁、林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春,沈仁仁,林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655号原告:任春春,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友谊新村4幢302室。委托代理人:沈国勇,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晋戈,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仁仁,省吴江市震泽镇八都东闸路112号。被告:林吉,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锦绣苑小区3幢302室。委托代理人:徐永平,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春春与被告沈仁仁、林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春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4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484元,由原告任春春负担。审判长  熊志亮审判员  沈建国审判员  闵 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海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