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梅与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飞,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2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梅。上诉人孙飞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9)杞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裁定,以其经常居住地在渭南市临渭区、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孙飞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渭南市临渭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本案中,孙飞的住所地在杞县,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理审判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