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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梅与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飞,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2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梅。上诉人孙飞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9)杞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裁定,以其经常居住地在渭南市临渭区、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孙飞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渭南市临渭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本案中,孙飞的住所地在杞县,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理审判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