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048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4
公开日期: 2020-03-17
案件名称
瑞昌市武蛟乡波波鱼庄、朱海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瑞昌市武蛟乡波波鱼庄;朱海亮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瑞昌市武蛟乡波波鱼庄,住所地:九江市瑞昌市。 经营者:蒋兴波,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执行人:朱海亮,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江苏省射阳县人,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人蒋兴波与被申请人朱海亮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赣0481执保11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朱海亮的工程款,现此案已审理完毕转入执行程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20)赣0481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海亮的工程款2231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育松 二0二0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小芬 微信公众号“”